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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和: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历程、创新及挑战

发布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17 16:22:10

2016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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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法规司司长徐景和发表演讲。

  在论坛“互联网+食品的安全监管链条如何打造”的主题发言环节上,国家食药监总局法规司司长徐景和发表演讲。 

网络食品安全制度设计应考虑两个方面的结合
  网络食品交易、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监督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结合,一个是规范、引领和助推并重,另外一个是企业、政府和社会并举。共同推进新时代互联网食品安全治理。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设计应当考虑六大问题
  第一,如何判定网络食品交易的风险因素。第二,如何界定网络食品安全交易、法律关系。第三,如何界定网络食品交易的主体责任。第四,如何确定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第五,如何界定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第六,如何确定网络食品安全案件管辖。

网络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应当至少承担十项义务和责任
  第一,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第二,入网主体资质审查与实名登记;第三,食品安全风险的自查和排查;第四,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报告;第五,严重违法行为发生时停止平台服务;第六,履行特别承诺,如先行赔付;第七,投诉举报的处理;第八,承担附条件民事责任赔偿;第九,执法调查配合;第十,食品安全法制宣传。

以下是发言全文
  我们走进了互联网的新时代,互联网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量,深刻地影响乃至改变着我们理解世界、认知世界或者创造世界的方式,而更大的力量正在蓄势待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以后,即着手开展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法制的研究,相关媒体已经几次报道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这是社会的期盼。应当说有关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制度的研究和设计始终在向前推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131条已经勾画出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框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相关制度即将公布,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得到严肃惩处,网络食品安全环境将得到进一步的净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一步的产物,在研究法律制度设计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结合,一个是规范、引领和助推并重,另外一个是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并重。共同推进新时代互联网食品安全治理。

 新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持续创新给食品产业发展带来了无限的创造力和丰富的想象力。网络食品交易是现代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它对食品交易和安全监管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需要认真梳理。任何制度的确立都是为了兴利除弊。

如何来判定网络食品交易的风险因素。
 一是,从时空压缩或时空延伸的角度来看,网络食品交易的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速度、交易方式、交易成本等事实上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且从某种意义来讲,网络食品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食品的生命周期,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可能增加,概率可能增大。

 二是,从网络平台或者是信息传递的角度来看,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的应用,整个食品交易过程会呈现出痕迹化的特征,食品交易的可记录、可追踪、可溯源、可查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交易主体的自我约束,来防范道德风险。

 三是,从企业聚集和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一定意义上承担着组织管理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产业集中,它解决了过去困扰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食品企业多、小、散、低的管理难题,而且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政府和第三方平台的双重支持下,有可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四是,从社会共治和信息公开的角度来看,加强信息公开有利于食品安全的公示,第三方平台利用先行赔付制等,有利于争取市场主体的认同和社会的选择。

 五是,从消费保护和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网络食品交易因地域、时间拉长,消费保护和权利救济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总之,网络食品交易既有优势也有劣势,既有机遇也有挑战,网络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要顺势而为,因势利导,要认知风险、防控风险,最终保证安全。

如何来界定网络食品安全交易法律关系
 与传统的交易不同,互联网食品交易出现了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的出现使得交易的法律关系变得相对复杂。在这里出现了三种关系:第三方平台与入网者之间的关系,第三方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与入网者之间的关系。入网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交易,是改变了交易范围,还是改变了交易的方式,乃至是改变了交易渠道,这在整个互联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设计当中需要深入地研讨。交易渠道的改变,会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设计会带来哪些变化呢?消费者是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交易,还是与平台第三方来进行交易?还是兼而有之?第三方平台的活动是否属于交易活动?是否属于经营活动?是否需要许可,这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都进行了长期的讨论和辩论,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下一步消费者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第一责任的问题。

如何界定网络食品交易的主体责任
  谈到网络食品安全交易主体责任,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谁对食品安全承担民事责任、首要责任、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唯一责任,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第一责任,这似乎是没有争议的。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它是不是也要像入网者那样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如果第三方平台不是经营,那它是什么呢?所谓经营,它一定要包括金钱与货物两个方面,我觉得这里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或者是行政责任,这似乎也是没有异议的。但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所承担的管理责任,是否与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手段、管理方式挂钩呢?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之间是连带的吗?政府监管部门是企业安全的担保人吗?政府和企业在食品安全中最终的目的是维护安全,但可能在路径上是不同的,殊途可以同归,企业的主体责任是保安全,政府的监管责任应该是查风险,这里面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最后,消费者对网络食品交易是否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更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这些年来我们研究食品安全的责任体系时提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论,大家可能有疑问,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是这样吗,世界卫生组织在很多年前就提出,在健康产品领域应当实行责任分享。也就是说在食品安全领域中,企业、政府、消费者都要分享食品安全责任,请问分享是什么呢?在信息化时代的互联网平台上,消费者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呢?

如何确定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
 在信息化时代,政府如何监管食品安全,传统的方式方法就是建立网络监管机构,配备监测手段等等。在研究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时,切记不要忘记,线上食品安全是线下食品安全的折射,将线下的食品安全管好,必将有利于线上的食品安全管理。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研究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时候,把食品流通区分为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对不同的经营业态采纳了不同的监管方式,这种立法理念、立法思路是不是值得我们借鉴呢?过去,政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方式主要是三个,第一是审、第二是查、第三是罚,在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新时期,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能不能创新一下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定规则到建机制、严处罚。政府有哪些是应有之义,哪些是应有之空间是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呢?

 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食品安全中既要与政府监管部门也要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与消费者之间也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讲,第三方平台既是被监管者,同时也是管理者。在新的时代,食品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如何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我觉得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三方平台到底承担什么责任?我想,至少有十项:

如何界定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
  一是,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二是入网主体资质审查与实名登记。三是,食品安全风险的自查和排查。四是,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报告。五是,严重违法行为发生时停止平台服务。六是,履行特别承诺,很多互联网不仅要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有诚信义务,比如说先行佩服。七是,要承担投诉举报的处理。八是,要承担附条件的民事责任赔偿。九是,执法调查的配合。十是,食品安全法制宣传义务。

如何来确定网络食品安全案件管理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由哪级部门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管束?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法了,应该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进行管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了,由他的住所地或者是营业地来监管,除此之外,按照便民来讲,我想网络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或者是结果地是不是也应当有一定的管辖责任呢?我们要坚持制度设计单位的效用原则、便民原则。

 在互联网时代,时空在改变,人的思维也在改变,新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风险责任体系与能力是理解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设计的重要的视角和线索,相信,即将出台的有关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一定会有利于网络食品安全的风险的全面防控,责任的全面落实,体系的全面规定,能力的全面提升。互联网在成长,互联网监管的法律制度也一定会成长。最后祝高峰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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